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个人所得税(2)
更新时间:2010-05-11 09: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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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对象
大纲:
(一) 熟悉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二) 熟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内容
(三) 熟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内容
(四) 熟悉劳务报酬所得的内容
(五) 熟悉稿酬所得的内容
(六) 熟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内容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七) 熟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内容
(八) 熟悉财产租赁所得的内容
(九) 熟悉财产转让所得的内容
(十) 熟悉偶然所得的内容
(十一) 熟悉其他所得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注意: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4年(CPA)
例:下列各项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 劳动分红 B.独生子女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 超过规定标准的午餐费
【答案】AD
【解析】BC不列入工资薪金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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