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进项税额(8)
【应用举例】
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给甲公司某应税消费品10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用自备车运输,收取费用1170元;
(2)销售给乙公司同类消费品5000件,每件售价为22元,交给某运输公司,代垫运输费用585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给乙公司;
(3)销售给丙公司同类消费品3000件,每件售价为10元,此价格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的偏低价格(上述单价为不含税单价);
(4)发给本企业职工上述消费品500件,每件收费5元;
剪声音
(5)将当月新开发的应税消费品赠送给某单位试用,已知该产品生产成本为20000元。
(6)销售企业已使用过2年的1台机器设备和应税消费品的小汽车,分别获得销售收入50000元和10000元,该机车和小汽车的原值为48000元和120000元。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6434元,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
A 56026.51 B 36026.51 C 24077.51 D 45037.35
答案:D
解析:
第一笔业务:销项税额=10000×20×17%+1170/(1+17%)×17%=34170元
第二笔业务:销项税额=5000×22×17%=18700元
第三笔业务:
由于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所以应当按照当月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税
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格=(10000×20+5000×22)÷(10000+5000)=20.67元
销项税额=3000×20.67×17%=10540元
第四笔业务: 销项税额=500×20.67×17%=1756.95元
第五笔业务:视同销售,按组价计税
销项税额=【20000×(1+10%)÷(1-30%)】×17%=5342.86元
第六笔业务:应纳增值税额=50000÷(1+4%)×4%×50%=961.54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4170+18700+10540+1756.95+5342.86-26434+961.54=450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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