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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印花税(4)

更新时间:2010-06-09 09:31: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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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0.5‰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0.5‰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

  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掌握

  (一)比例税率

  (二)定额税率

  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采取按件规定固定税额。

  三、减免税优惠 熟悉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新 15.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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