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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一》辅导:消费税(6)

更新时间:2010-06-10 13:28: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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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非标准条(每条包装多于或少于200支)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

  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计税价格的核定见教材179页

  【例题】某企业销售卷烟10箱(每箱40000支),销售价格为120000元,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为48元。确定该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为多少?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分析:1标准箱是50000支,每标准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该企业每箱40000支,折算成标准箱为(40000*10)/50000=8标准箱

  折算的每标准条实际销售价格=120000÷(8×250)=60元

  由于每标准条实际销售价格超过计税价格,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的税率,该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为45%。

  9、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应用举例----07多选】依据消费税的规定,下列关于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残次品卷烟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B自产自用卷烟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C白包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

  D进口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

  E卷烟由于改变包装等原因提高销售价格的,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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