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税《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1)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自2009年1月1起,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09新增)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应用举例—07单选】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A.17142.86 B.19285.71 C 20142.86 D.20250.00
答案:B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30000+10000+5000)/(1-30%)*30%=19285.71元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1)委托加工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委托加工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09新增)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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