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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法一》辅导:申报与缴纳(1)

更新时间:2010-07-27 10:23: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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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起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 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应用举例??08单选】根据资源税有关规定,下列说法符合资源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是( )。

  A.纳税人应当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B.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C.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资源税

  D.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都应在核算地

  纳税

  答案:C

  三、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

  四、代扣代缴

  1、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2、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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