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五章(4)

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五章(4)

更新时间:2010-07-28 10:13: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第三节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P56)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另作特别规除外;

  解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另作特别规除外”: 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例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必须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B、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

  C、必须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海关管辖

  D、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指定管辖: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4、移送管辖:如果行为同时违法并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5、处罚折抵。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拘留折抵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提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不能折抵没收财产。

    2011注册税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0年注册税务师成绩查询汇总     

    2011年注册会计师辅导优惠套餐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