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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五章(7)

更新时间:2010-07-30 13:20: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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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听证程序(重点)。

  1、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1)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2)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

  (4)适用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提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权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当事人以什么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既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实践中,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较多。但是,《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海关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3)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例题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B、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举行听证

  C、当事人有权申辩,但无权质证

  D、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选项B错误。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行政处罚法》未作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选项C错误。当事人以什么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选项D错误。

  【例题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 )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2008年)

  A、没收有关物品

  B、吊销许可证

  C、行政拘留

  D、处2000元以上罚款

  E、扣押财物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适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例题3】海关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暂停报关执业

  B、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C、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D、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

  答案:ABC

  解析: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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