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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24)

更新时间:2010-08-04 09:25: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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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1.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规定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以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十)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

  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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