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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法二》辅导:申报和缴纳(1)

更新时间:2010-08-10 10:13: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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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两种:一是自行申报;一是代扣代缴

  一、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

  10项所得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正式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拒收。

  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四)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以扣缴的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该手续费免个人所得税。

  二、自行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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