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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法二》辅导:申报和缴纳(6)

更新时间:2010-08-12 09:40: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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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核定征收方式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五、税收优惠(了解)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征收管理

  (一)申报缴纳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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