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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法律制度(11)

更新时间:2010-09-15 08:58: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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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P107)

  1、对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提示: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证据
力大小的判断

公文书证 > 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 > 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 > 复制件、复印件;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 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法庭主持勘验的勘验笔录 > 其他部门主持勘验的勘验笔录;

原始证据 > 传来证据;

其他证人证言 > 与当事人有亲属、密切关系证人提供的有利证言;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 > 一个孤立的证据。

  2、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3、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例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08年)

  A、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B、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

  C、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D、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选项AD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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