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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辅导:房产税(11)

更新时间:2010-10-09 14:34: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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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三、纳税申报

  四、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007年 注册会计师

  例: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购置存量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BC

  【解析】 A选项是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唯一的一个从“之月”起计税的时间点。

  2007年 试题

  例:某企业2006年2月委托一施工单位新建厂房,9月对建成的厂房办理验收手续,同时接管基建工地价值100万元的材料棚,一并转入固定资产,原值合计1100万元。该企业所在省规定的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30%。2006年企业该项固定资产应缴纳房产税(  )

  A.2.1万元 B.2.31万元 C.2.8万元 D.3.08万元

  【答案】B

  【解析】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做人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应纳房产税=1100×(1-30%)×1.2%×3/12=2.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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