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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节(4)

更新时间:2010-10-13 09:32: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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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有

  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

  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

  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迫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人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七)纳税评估的管理

  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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