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税法的分类(3)
(三)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部税务规章是2002年3月1日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税务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在内容上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注意:
①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②如果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规章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税务规章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①立项??包括报请立项;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②起草??税务规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局长指定单位负责起草
③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与其他税务规章的规定是否协调、衔接;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并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的意见;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④决定公布??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和监督
①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税务规章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需要解释的情形:
需要进一步明确规章规定的具体含义的
税务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税务规章依据的
注: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③税务规章适用:
税务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税务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
④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适用了,认为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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