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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税法的分类(5)

更新时间:2010-10-18 09:47: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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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本节大纲要求:

  (一)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二)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

  (三)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本节具体内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熟悉)

  (一)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学说:

  权力关系说: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

  国家在课税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债务关系说: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国家为债权人设定的债

  (二)特点:掌握4点

  1、 主体一方只能是国家。

  2、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规,其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

  4、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税款,就意味着将自己拥有或支配的一部分财物,无偿交给国家,国家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

  【应用举例—多选】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B.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E.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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