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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辅导:车船税(6)

更新时间:2010-10-18 09:57: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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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了解)

  大纲:

  (一)了解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二)了解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三)熟悉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机关核定纳税发生时间。

  二、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申报缴纳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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