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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税法的分类(6)

更新时间:2010-10-20 09:52: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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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掌握)

  (一)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是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的主要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利资格。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

  1、税务机关职权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2、税务机关的职责(7方面,见教材)

  (二)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1、纳税人权利(8方面,见教材)

  2、纳税人义务(5方面,见教材)

  (三)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

  【应用举例---单选】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享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下列行为中属于纳税人权力的是()。

  A.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B.依法进行帐簿、凭证管理

  C.依法注销税务登记

  D.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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