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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税收优惠(6)

更新时间:2010-11-09 09:22: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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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减按低税率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µ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l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10.再投资退税:

  (1)自2008年1月l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企业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企业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40%(或80%)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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