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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增值税(10)

更新时间:2010-11-12 08:47: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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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计税依据

  本节大纲要求:

  (一)掌握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二)了解销售数量的确定

  (三)掌握销售额的确定

  (四)掌握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本节具体内容:

  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等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二)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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