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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个人所得税(9)

更新时间:2010-11-26 09:19: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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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规定如下:

  (一)(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2)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金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2008年 CTA 综合题(一)

  例:2006年10月赵某出售自有住房,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万元,该住房于2004年购入。2007年4月赵某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另一处住房。依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赵某出售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赵某出售住房应按转让收入减去购入价计算缴纳营业税

  C.赵某出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D.赵某出售住房缴纳的保证金5万元应全部缴入国库

  E.因1年内重新购置住房,赵某可获得退还的纳税保证金4万元

  【答案】AE

  【解析】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退还纳税保证金=80÷100×5=4(万元)。

  【提示】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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