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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增值税(26)

更新时间:2010-11-26 09:22: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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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

  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

  【应用举例—05多选改编】下列环节既征消费税又征增值税的有(   )。

  A.卷烟的生产和批发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和零售环节

  C.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

  D.化妆品的生产环节

  E.护肤护发品的生产环节

  答案:CD

  解析:卷烟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五、报缴税款方法

  1、 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其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注意: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09新增)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葡萄酒消费税管理

  1.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

  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证明单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

  2.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实行证明单管理。

  3.30日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要按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5.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6.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如当期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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