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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个人所得税(13)

更新时间:2010-11-30 09:25: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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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无住所个人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税法中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期间的具体规定的应用:

不同的应用目的

具体应用方向

1)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注意是居住或逗留天数的计算)

①在判断无住所个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时使用,以判定其居住天数。

②判断无住所个人因居住时间的长短而享受不同居住时间段优惠政策时使用,以判定其居住天数。

2)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注意是实际工作天数的计算)

在计算具体应纳税额时使用。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共7项。

  四、扣缴义务人(了解)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支付单位均有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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