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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四章节(13)

更新时间:2010-12-01 09:58: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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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例题】根据合同法理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 )。(2008年)

  A.双务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E.实践性合同

  答案:AC

  解析: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比如:房产中介。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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