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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预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5)

更新时间:2010-12-28 09:14: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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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例:某企业损失库存材料10万元,另损失运费1万元,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6万元,责任人赔款1万元,残料变价收入1万元。

  (1)转出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0

  贷:库存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752.69

  贷:库存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2.69=10000/(1-7%)×7%

  (2)保险公司赔款6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赔款   6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60000

  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赔款  60000

  (3)责任人赔款1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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