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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刑事诉讼法(10)

更新时间:2010-12-29 09:17: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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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要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3)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职责分工或权限划分。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的案件

只能是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遗弃和轻微伤害等案件。
自诉案件还包括:非法侵入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注意:
1)涉税案件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伪证罪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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