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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节(11)

更新时间:2011-01-07 09:29: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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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lesson$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按分类所得设置税率,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税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纳税人直接缴纳。也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从2008年3月1日起,它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2000元(或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根据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注意: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例8-1]某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财务经理2008年3月取得月薪收入3000元,2007年度一次性奖金30000元。该经理3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①3月份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0-2000)×10%-25=75(元)

  ②3月份取得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00÷12=2500(元)

  先确定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30000×15%-125=4375(元)

  ③3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合计:

  75+4375=4450(元)

  2.劳务报酬所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韵: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个人一次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依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注意: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和单位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中,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收个人所得税。

  [例8-2]2008年8月歌星刘某应邀参加C公司庆典活动的演出。按照协议刘某演出四场,每场出场费为15000元。刘某演出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税所得额=15000×4×(1-20%)=48000(元)

  应纳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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