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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节(13)

更新时间:2011-01-07 09:29: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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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lesson$

  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关键问题,是能否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义务人的应税所得。由于个人收入结算与支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会给代理申报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风险。为确保办税质量,在界定纳税义务人性质的前提下,注册税务师应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本节主要介绍我国境内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中方和外籍人员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理申报的操作规范,除此之外的所得项目因很少涉及代理,故不作专门阐述。

  1.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薪所得,根据在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支付方式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是否征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独立劳务和非独立劳务的判定来确定具体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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