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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一》预习:消费税(21)

更新时间:2011-01-14 10:33: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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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葡萄酒消费税管理 $lesson$

  1.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

  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证明单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

  2.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实行证明单管理。

  3.30日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要按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5.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6.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如当期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第十一节 应用举例-详见教材192--193页

  【例3-5】

  注意:

  第6笔中的包装物押金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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