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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复习(2)

更新时间:2011-01-26 15:26: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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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用发票数据采集 $lesson$

  (一)抄税、报税

  (二)认证

  1、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回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2).密文有误(3).认证不符(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4、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四、专用发票的缴销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五、专用发票发售差错处理

  六、使用专用发票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未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三)代开、虚开专用发票

  1、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

  2、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1)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金额补征税款,并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2)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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