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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法(9)

更新时间:2011-03-07 09:41: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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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lesson$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2、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例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 )。(2007年)

  A、只能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B、可以是其权利直接被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

  C、可以是企业纳税人的财务人员

  D、必须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需要强调的是,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六)款第1、2、3项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六)款第1、2、3项内容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4)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税款。

  4、申请人按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例题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

  A、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B、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C、不予抵扣税款或者退还税款

  D、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E、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4)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税款。

  【例题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 )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

  A、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B、不予审批减免税

  C、不予核准延期申报

  D、不予抵扣税款

  E、不予退还税款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务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只有以下四种情形:(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不予抵扣税款;(4)不予退还税款。

  【例题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不服,应当依法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方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不予审批减免税    B、不予抵扣税款

  C、不予退还税款     D、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答案:ABC

  解析:选项ABC属于《规则》第八条第(六)款第1、2、3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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