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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预习:计税依据的确定(32)

更新时间:2011-03-15 09:40: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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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行申报纳税 $lesson$

  (一)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以下为特殊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考虑其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计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了解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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