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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11)

更新时间:2011-04-08 09:16: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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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 $lesson$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根据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类。

  ①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起诉期限的起算

  ①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受理

  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根据规定,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

  2、不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二)开庭审理

  1、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2、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提示: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宣告判决

  合议庭评议后,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等判决。

  判决形式适用情形或案件备 注

  维持判决维持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1)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受此限制。

  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1)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确认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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