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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学习指导之:房产税(7)

更新时间:2011-06-15 09:55: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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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大纲:

  (一)掌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了解纳税的期限

  (三)了解纳税的申报

  (四)熟悉纳税的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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