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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 辅导:税务管理概述(5)

更新时间:2011-06-17 09:43: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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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相当于纳税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对象:纳税人。

  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用以抵缴税款。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注意: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

  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的规定: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检查范围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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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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