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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一:辅导讲义之 国际税法(2)

更新时间:2011-08-03 09:24: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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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避免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应用举例―07单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斯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了相同或类似的税。这种征税结果在国际税收中称为( ) 。

  A.国际征税 B.国际双重征税  C.国际税收抵免 D.国际税收饶让

  答案:B

  2、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1)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3)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3.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1)免税法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补:纳税人向居住国纳税额=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纳税人已纳的外国税款)

  (1)在居住国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简化公式是: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的比较(09年新增)

  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高低不平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分国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

  【应用举例】

  1、甲国居民有来源于甲国所得0万元,乙国所得100万、丙国所得80万,甲、乙、丙三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30%。

  要求:

  (1)在综合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境外所得征收( )所得税

  (2)在分国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境外所得征收( )所得税

  解析:

  (1)综合抵免法下:

  综合抵免限额=(100+80)*40% = 72万

  在国外实际纳税=100*50%+80*30%=74万元大于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为72万元。

  在甲国应补缴税额=(100+80)*40%-72=0万元

  即,综合抵免法下,来自外国所得回甲国不需再补缴所得税。

  (2)分国抵免法下:

  乙国抵免限额=100*40%=40万元

  乙国实际纳税=100*50%=5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40万元

  来自乙国所得回甲国应补缴税额=40-40=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80*40%=32万元

  丙国实际纳税=80*30%=24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24万元

  来自丙国所得回甲国应补缴税额=32-24=8万元

  所以,在分国抵免法下,来自国外所得回甲国应补缴所得税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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