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税务行政复议资料(三)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2、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例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 )。(2007年)
A、只能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B、可以是其权利直接被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
C、可以是企业纳税人的财务人员
D、必须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需要强调的是,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体现。)
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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