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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 预习辅导:执行程序(2)

更新时间:2011-09-27 09:09:03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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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应当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要继续进行的,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例题】在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是( )。

  A.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B.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D.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在执行完毕后,由于出现法定的特殊原因,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使执行标的恢复执行开始前的状态。

  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法院准予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生效判决撤销,或者上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作出裁定终结诉讼的;

  2、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又被本法院或者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或者作出裁定终结诉讼的;

  3、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又被该制作单位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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