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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辅导:质权详解

更新时间:2011-10-11 10:48: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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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权的意义和特征$lesson$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个10万元的借款合同,乙以自己的一个价值10万元的金表作为质物转移为甲占有,那么甲与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甲就是质权人,乙就是质押人,该转移占有的金表就称为质物。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依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定,应为书面形式。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物权法》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动产质权的效力。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占有、留置质押财产;②优先受偿;③收取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④转质,限于原质权的范围之内⑤保全质权的权利即排除对质权的各种妨害的权利;⑥物上代位权。

  4、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妥善保管质押财产;②于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返还质押财产;③返还超过债权数额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

  5、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有: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的抛弃与质押财产返还;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如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混同。

  三、权利质权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解释:上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知识产权出质,须向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须向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例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例题2】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汇票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

  A、抵押

  B、动产质押

  C、留置

  D、权利质押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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