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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辅导:民事法律行为(三)

更新时间:2011-10-27 08:54: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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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解释:①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的;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始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

  提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2010新增):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例题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 )。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已成立但未生效

  D、已成立并已生效

  E、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实施的民事行为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E、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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