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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辅导:特定企业增值税政策(3)

更新时间:2011-11-08 10:40: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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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电行业增值税规定$lesson$

  1.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2. 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

  四、油气田企业征收规定(2010年教材有较大变化)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石油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二)课税范围与适用税率

  1、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注】(1)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见教材135页)内的劳务。

  (2)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3、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4、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5、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与一般企业增值税抵扣相同)

  (四)纳税地点(见教材134页)

  注意其中第2点和第4点。

  2.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4.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油气田企业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六)发票领购

  (七)申报: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例题4---单选】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B对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

  C对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D油气田企业将生产性劳务的工程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非油气田企业将生产性劳务的工程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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