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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指导:时效和期间(三)

更新时间:2011-11-17 09:35: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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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

中止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提示: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中断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示:法定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

由人民法院判定。

  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例题】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解析:(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选项A错误。(2)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所以选项B错误。(3)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所以选项D错误。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期的情形除外。

  4、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叙述,正确的有(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实体权利

  B、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选项A错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选项E错误,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二、期间、期日

  1、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

  2、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

  3、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1天开始计算;

  4、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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