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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三章(3)

更新时间:2011-11-24 09:18: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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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停业、复业登记(熟悉)$lesson$

  (一)停业、复业登记管理规程

  1、适用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见表3-3)。

  (二)代理停业、复业登记操作要点(了解)

  【例题•单选题】 (2009年)

  下列关于停业的税务管理,表述正确的是( m)。

  A.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期不得超过半年

  B.若停业期间发生经营行为时,不需要申报缴纳税款

  C.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正本,纳税人保留副本

  D.一旦纳税人申请停业,其未使用完的发票由税务机关予以收存

  【答案】:D

  四、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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