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税辅导: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
(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另外《物权法》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例题】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抵押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E、地役权
答案:ACDE
解析: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对国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例题】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 )。(2009年)
A、使用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地役权
D、质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使用权的概念。使用权,是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的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提示: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例题1】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C、地役权不具有从属性
D、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对地役权的理解。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其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例题2】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而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性质属于( )。(2009年)
A、物权
B、债权
C、用益物权
D、他物权
E、担保物权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的性质。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所以也属于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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