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 预习指导:第六章(12)

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 预习指导:第六章(12)

更新时间:2012-01-10 10:18: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lesson$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体现。)

  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四、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行政复议的证据包括7类: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举证责任

  1、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制度,基本原则是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复习指南)(报名汇总)(免费试听

    现报2012注税辅导套餐六折优惠

    2011年注册税务师成绩查询汇总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通知 

    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