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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税法一》辅导:出口货物退税(2)

更新时间:2012-02-02 09:26: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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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lesson$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包括: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地点、预算级次等。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税率

  出口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税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主要有l7%、16%、15%、l3%、9%、5%、3%等几档。

  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税,以出口数量和购进单价计算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免)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地点和预算级次

  (1)期限:企业出口货物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申报期内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视同内销征税,不再退税。

  (2)地点:按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所在地

  ①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②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③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④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外贸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

  ⑤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出口退税款的财政负担级次。

  ①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

  ②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③外商投资企业;

  ④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⑤特准退(免)税企业。

  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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