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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七章(5)

更新时间:2012-02-07 14:22: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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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Ⅶ)兼营不同税率应税货物或者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项目$lesson$

  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①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②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③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4)、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2006年考过简答题)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各自的销售额。

  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水材料。

  3.兼营非应税劳务

  ①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②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A.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B.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③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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