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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 税法一 复习指导:第四章(4)

更新时间:2012-02-09 10:27: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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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lesson$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纳税期限为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税收优惠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幅度为: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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