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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八章(1)

更新时间:2012-03-01 09:07: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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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本章在《税务代理实务》中处于主导地位,是考试的重点章,内容多,难度大。在历年考试中,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的形式均有。2006年以后分值约在22~24分。考虑到本章在《税务代理实务》中的地位,以及今年企业所得税内容的变化,分值约在20~25分左右。$lesson$

  本章教材变化 :

  (1)对纳税人代理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和修正

  (2)对154页例8-1公益性捐赠的数额进行了修订

  本章涉及内容中,《税法Ⅱ》教材主要变化: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7)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件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条件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8)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9)①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以前)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②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③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④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0)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11)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见《税法Ⅱ》P28)

  (12)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14)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见《税法Ⅱ》P51-52

  (A)在计算“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时所适用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25%。(P51)

  (B)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P51)

  (15)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租的房屋租金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有合法凭据,可以扣除自支付的租金,

  (2)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共三类,见《税法Ⅱ》P204)

  (3)企业年金的个税计算方法。

  A、为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B、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时扣除。

  C、企业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单独视为一个月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

  D、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做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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