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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九章(13)

更新时间:2012-04-11 09:31: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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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6)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居民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8)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房产免税。

  (10)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 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代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与申报表填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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